为合理确定油烟排放限值,加强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控制,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高效烟气净化设施并加强运维管理,有效防治餐饮业大气污染,河北省生态环境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编制了《餐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将分阶段实施,2023年12月1日起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城市建成区内实施,2025年1月1日起扩展至全省各县(市)建成区。
餐饮业大气污染物主要为油烟和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表征)。加强餐饮油烟整治、严格管控挥发性有机物,是大气污染治理的重点之一。我省将分大、中、小不同规模对餐饮服务单位实行差异化管理,在国家标准基础上,增加经营场所使用面积、就餐座位数两项折算方法。
国家标准规定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2.0mg/m3。为加强油烟排放控制,对不同规模的餐饮服务单位确定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大、中、小型餐饮服务单位分别执行1.0mg/m3、1.2mg/m3、1.5mg/m3排放限值。为强化对餐饮服务单位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控制,增加了非甲烷总烃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10mg/m3。
针对目前餐饮服务单位烟气净化设施安装和运维中存在的问题,明确了管理要求。一是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安装集气罩和治理设施,并且集气罩投影面积大于灶台面;二是净化设施应在烹饪作业期间全过程开启,并与排风机联动;三是加强净化设施维护保养并做好记录,保留台账备查;四是排入公共烟道的,排入前需处理达标。为便于在烹饪短时高峰期内采样,真实反映排放情况,将采样频次由5次调整为不少于3次,以连续3个有效数据平均值即可确定排放浓度。
此外,为促进餐饮服务单位安装烟气净化设施并加强烹饪作业期间管理,增加无组织排放和未安装烟气净化设施的排放行为视同超标的规定(只使用蒸煮等无油烟或非甲烷总烃排放烹饪作业方式的餐饮服务单位除外)。